川渝罗森卡(礼品卡)章程

川渝罗森卡(礼品卡)章程
2024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川渝地区罗森预付卡(以下简称“罗森卡”)系由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并统一管理,购卡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具有在发卡企业进行储值和消费功能的预付费式电子消费卡。
第2条 罗森卡购卡者或者持卡人应按本章程的规定在发卡企业指定的门店消费。
第3条 发卡企业、购卡者、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4条
1、罗森卡分为不记名卡与记名卡两类。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卡者,均可自行选择罗森卡的种类并申请购入。
2、持卡人使用罗森卡视为持卡人已接受并同意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5条 罗森卡不能用于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香烟、礼品卡、杂志等代售商品,不能用于缴纳公共事业费用,亦不能用于发卡企业指定不能使用的优惠活动。
第二章 罗森卡的购买等
第6条
1、购卡者可以在发卡企业总部或指定门店购买罗森卡。
2、申请购买不记名罗森卡的购卡者无须登记个人信息,该卡无密码功能;但一次性购买价值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不记名罗森卡购卡者,应向发卡企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发卡机构对其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实名登记(该登记仅作为发卡企业内部登记)。
3、申请购买记名罗森卡的购卡者,为管理记名罗森卡之目的,须向发卡企业提供个人身份证号、姓名及联系电话用于身份验证。
4、购卡者应保证注册时登记的信息(包括:卡号、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均真实有效,信息有误填或变更的,应及时更正或更新;购卡者未及时更正或更新的,视为购卡者和同意发卡企业继续依原信息提供服务。
5、购卡者填写不实或不完整信息,致使无法享受罗森卡权益的,发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7条
1、罗森卡均不可兑换现金,卡内金额不计付利息。若发生退货时,退款金额退至原卡内。
2、不记名罗森卡遗失后不挂失,卡片损坏或遗失,恕不补发或退款。
3、记名罗森卡遗失后可挂失。购卡者应及时通过发卡企业之服务热线电话400-820-6390进行电话挂失,办理挂失业务,及办理补卡手续。
4、记名罗森卡挂失后可以办理补卡手续,补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前款规定的服务热线电话的人工服务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7:00;其他时间段,挂失人可电话留言,发卡企业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答复。
(2)挂失手续完成后被挂失的卡将无法使用,挂失手续完成之前若出现罗森卡被他人盗用等损害持卡人利益情形的,其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办理补卡手续需按照每张卡人民币10元的标准缴纳补卡工本费。记名罗森卡挂失后尚未补办新卡前,购卡者又找到原挂失卡而要求重新激活该卡的,不收取费用。
第8条
1、不记名罗森卡的有效期为首次激活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届满后,卡内尚有余额的,发卡企业可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2、记名罗森卡不设有效期,持卡人可随时向卡内充值金额。
3、记名罗森卡限购卡者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转让。
第9条 在购卡者购买或充值罗森卡时,发卡企业应按照购卡者要求提供实际充值预付金额相应发票。持卡人进行消费时发卡企业不再出具发票。
第10条
1、原则上卡片一经售出,不予退卡。但出现以下情形的,持卡人可向发卡企业要求退卡:
(1)发卡企业与持卡人协商一致的;
(2)因政策原因发卡企业需要清退卡片的。
2、办理退卡时,退卡人向发卡企业总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发卡企业应留存退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及卡内余额等信息。
3、发卡企业应将卡内金额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章 支付及免责
第11条
1、记名罗森卡每次充值金额应为人民币10元的整数倍。单张记名罗森卡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单张不记名罗森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2、单位一次性购买罗森卡总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买罗森卡总金额达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3、在前述第2款规定情形下,购卡者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罗森卡。
第12条 因下列原因致使持卡人不能使用罗森卡的,发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1)卡内金额不足以支付单笔交易且持卡人不愿以其它方式支付不足部分的;
(2)罗森卡消磁或损坏后,持卡人未办理换卡手续的;
(3)依据法院的裁判文书或政府的行政命令被冻结使用的;
(4)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干预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区域性停电、系统检修、技术升级等不可归责于发卡企业的情形使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罗森卡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13条 发卡企业的权利
1、发卡企业,有权要求购卡者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证件。
2、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罗森卡的,发卡企业有权暂停该罗森卡的使用。
3、因以下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罗森卡受阻的,发卡企业可以为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解决问题,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1)官方网站公告后的系统停机维护;
(2)电信设备故障导致数据传输失败或中断;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运行业务;
(4)电信、电力或银行的系统、设备、网站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延迟或不稳定。
第14条 发卡企业的义务
1、发卡企业应当书面或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提供有关罗森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章程。
2、发卡企业应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发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条 购卡者的权利
1、购卡者享有按规定使用罗森卡的权利。
2、购卡者有权知悉罗森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售卡场所以及兑付场所地址。详情查询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章程,查看罗森消费卡收费标准。
3、购卡者对罗森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企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4、购卡者对发卡企业未按章程提供服务的行为,有权向发卡企业或有关主管机关进行投诉。
第16条 购卡者的义务
1、购卡者对罗森卡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2、购卡者不得在发卡企业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罗森卡。购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3、购卡人未按照本章程规定及与我公司的协议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五章 罗森卡的查询及更换等
第17条 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卡购全国服务热线400 1155 888查询余额。
第18条 发卡企业保存购卡者的登记信息的时限为5年。发卡企业应对购卡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19条 罗森卡切勿折叠、划伤、油污或损坏磁条,如遇消磁或损坏,记名罗森卡可在门店申请补卡。补卡手续参考本章程第7条第4款执行。持卡人应至发卡企业总部更换卡片,每张卡片工本费为人民币10元。除因本条规定之事由外,罗森卡一经售出,发卡企业不提供换卡服务。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20条 购卡者、持卡人与发卡企业因罗森卡的购买或使用等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应向发卡企业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21条
1、本章程依据商务部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章程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
2、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发卡企业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22条 发卡企业有权随时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内容,自公布于发卡企业相关网页后生效,不个别通知购卡者及持卡人。购卡者或持卡人在发卡企业修改本章程后继续使用罗森卡的,视为购卡者及持卡人已接受并同意修改后的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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